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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财保85号

李国华与吴九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国华,吴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财保85号

申请人:李国华。

被

申请人:吴九国。

申请人李国华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九国名下车牌号鄂A×××××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一辆。申请人李国华自愿以其自有的车牌号鄂A×××××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国华与被申请人吴九国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已提供被申请人吴九国欠款80000元的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相关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九国名下车牌号鄂A×××××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保全的财产价值以8000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国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李国华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卢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