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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3746号之一

黄国富与方大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国富,方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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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国富。被执行人方大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杭州诚易鉴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方大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一辆进行��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大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一辆[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607-0016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盛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