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882号原告刘洪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姜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刘洪平诉被告姜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还清所借原告的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每日滞纳金18元,月利息600元(暂从2016年6月21日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总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未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洪平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人民币3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彭 光
书记员 梁娇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