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6234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奚艳燕。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李贵红,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继杰。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上宝海路***号。
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云南官房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4元,减半收取5502元由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承担,退还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5502元。
审判员 周 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伍思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