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516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席佳明 来源:
陈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516号
原告:陈某。
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席佳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