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2334号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兴隆县。法定代表人王德力。委托代理人张劲松,住兴隆县。被告詹浩,现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詹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苏航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孙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