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2421号申请执行人周伟被执行人何凤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兰商初字第0177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凤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凤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凤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凤芳(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9的存款人民币1991333.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晓丹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郑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