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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1011号

慕宗学、慕宗进等与慕宗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慕宗学,慕宗进,慕宗彦,慕宗秀,慕宗峰,慕宗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慕宗学,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慕宗敏,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褚清华,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慕宗进,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原告:慕宗彦,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原告:慕宗秀,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原告:慕宗峰,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慕宗学因与被上诉人慕宗敏,原审原告慕宗进、慕宗彦、慕宗秀、慕宗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慕宗峰因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且一审判决书在慕宗峰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慕宗学代领,送达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