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慕宗学,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翟义坤,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慕宗敏,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褚清华,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原告:慕宗进,男,汉族,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原告:慕宗彦,男,汉族,1962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原告:慕宗秀,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审
原告:慕宗峰,男,汉族,1970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上诉人慕宗学因与被上诉人慕宗敏,原审原告慕宗进、慕宗彦、慕宗秀、慕宗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慕宗峰因下落不明,一审法院向其公告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且一审判决书在慕宗峰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慕宗学代领,送达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22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陈 芹
代理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