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川刑监22号曾理:你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构成犯罪,指控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能成立,请求依法改判无罪”等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同案被告人鲍俊生纠集你、刘继伟、杨久荣、曾荣康、徐崇丽等人为实现个人利益,在地处交通要道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门前和成都“三友百货”大楼楼顶以拴铁链串联身体、呼喊口号、封堵法院大门、悬挂大型条幅、表演“跳楼秀”等非法示威方式实施扰乱活动,长达11个小时,你与其余9名被告人的行为,形成相互联系的整体,共同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成都“三友百货”的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你们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你虽不是首要分子,但你在事前参加在“金乐园”茶坊的会议,安排人员在荷花池购买数顶纸质厨师帽,在帽子两侧书写“维权”字样。并在当天头戴自制“维权”纸帽、用铁链将参与人员串连在一起、呼喊口号、堵塞法院大门,制造影响,与其余被告人共同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施压,系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积极参加者,应予惩处。你申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你构成犯罪,经查,原判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材料、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相关裁判执行文书、调查笔录、“强烈呼吁并告知书”、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证人向宏、陈泽民、金保妹、刘建华、刘继辉、何远达、冯昌林、陶明琼、曹英、曾建群、卢宗明、虞尚权、蒋建国、钟尔璞、胡迪、童章进、陈皓、罗晓俊、郑华、王鹏军、顾春和、宁银贵、何新国、刘子玉、黄玉珍、吴禄华、张代祥、杨茂君、李廷惠、彭小波、段小川、刘顺金、马红、鲍润身、钟勤、王静惠、黄家明的证言等证据证实,你及同案被告人亦有供述在案佐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
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以维持,你的申诉应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