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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085-1号

申请执行人池汶娟与被执行人王风涛、邱英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池汶娟,王风涛,邱英妮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085-1号

申请执行人:池汶娟,女,198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王风涛,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邱英妮,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池汶娟与被执行人王风涛、邱英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风涛名下的汽车各一辆。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邱英妮名下的汽车一辆。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已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隐藏、转移、转让、变卖、赠与、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的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