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607号
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窦宏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东艳,宁夏昊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艳,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夏英力特安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慧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明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