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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梁立新与被执行人陈昌玲、聂绍梅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立新,陈昌玲,聂绍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立新,男。被执行人陈昌玲,女。被执行人聂绍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4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绍梅、陈昌玲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民

审判员  李常成

审判员  徐仲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伍晓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