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立新,男。被执行人陈昌玲,女。被执行人聂绍梅,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5)耒民三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4万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聂绍梅、陈昌玲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建民
审判员 李常成
审判员 徐仲位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伍晓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