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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3544号

仝泽彬与张峰、胡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峰,仝泽彬,胡志强,魏云,魏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峰,自由职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仝泽彬,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胡志强。原审被告魏云,余项不详。原审被告魏宁。

上诉人张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15)睢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张峰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长伟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