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46号原告李凤领(曾用名李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美丽,女,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领与被告罗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领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凤领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