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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3346号

李凤领与罗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凤领,罗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3346号原告李凤领(曾用名李某),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罗美丽,女,成年人,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领与被告罗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领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领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李凤领负担。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詹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