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18号
原告:黎慕珍,女,193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欧柱星、曾扬,从化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高锦州,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庾建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邓润光,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殷锦培、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卢敏坚,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第三人:卢敏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第三人:卢���辉,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第三人:徐小玲,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黄秀芬,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慕珍诉被告高锦州、庾建平、邓润光以及第三人卢敏坚、卢敏钊、卢敏辉、徐小玲、黄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慕珍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慕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耀文
代理
审判员 吴 环
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焦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