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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18号

黎慕珍与高锦州、庾建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黎慕珍,高锦州,庾建平,邓润光,卢敏坚,卢敏钊,卢敏辉,徐小玲,黄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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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218号

原告:黎慕珍,女,193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欧柱星、曾扬,从化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高锦州,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庾建平,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被告:邓润光,男,196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三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殷锦培、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第三人:卢敏坚,男,195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第三人:卢敏钊,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第三人:卢���辉,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从化市。

第三人:徐小玲,女,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第三人:黄秀芬,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慕珍诉被告高锦州、庾建平、邓润光以及第三人卢敏坚、卢敏钊、卢敏辉、徐小玲、黄秀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慕珍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慕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5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李耀文

代理

审判员  吴 环

人民陪审员  黄丽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日

书 记 员  焦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