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4执866号申请执行人毛正良,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白马桥乡一环南路69号附2号。被执行人肖建良,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回龙铺镇泉福村罗家坪组。被执行人袁碧霞,女,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回龙铺镇泉福村罗家坪组。本院在执行毛正良与肖建良、袁碧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宁民初字第06110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确认被执行人肖建良、袁碧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毛正良案款203524.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肖建良的房屋正在进行拍卖,因执行时限原因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124执86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肖建良、袁碧霞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隋志伟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廖卫凯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