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307号原告莫健波。委托代理人陈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代懋,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文峰。委托代理人张献,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诚,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健波与被告刘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莫健波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何卫萍
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
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壹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