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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字第6758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宗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民 事 判 决 书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辽0106民初字第6758号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桂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孙宗霞,女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宗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卞志霞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桂梅、被告孙宗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393元,支付滞纳金305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交费,因为物业服务没到位,没有以前那么好了,这两年那么差,应该给我降低标准,我也不同意拿滞纳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沈阳市铁西区XX路X号的XX小区业主,其房屋为铁西区XX街X号XX室,建筑面积48.37平方米。原告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其于2014年7月26日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标准为多层住宅1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为1.2元/月/平方米,由业主在每年按年度预交,逾期按欠费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标准按日支付违约金。被告的房屋为高层,其未按约交纳2015年1月1日以来的物业服务费,原告催要无果后来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份《物业服务合同》、图片、被告提供的图片等证据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理,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XX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享受了物业服务即应当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服务费问题。被告提供8张图片证明原告对其房屋所在单元门、走廊墙壁、电源开关等公共设施的维修服务上有违约之处,原告对该些图片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不表示异议,但举证证明其已对该些公共设施进行了维修或敦促有关部门予以修复,故说明该些问题并非持续存在,不足以证明原告管理不到位,另外,因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长期性和综合性特点,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存在根本性违约,因此拒付物业服务费显属不当,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对小区其他绝大多数对物业服务没有异议、按时交费的业主亦是损害。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物业服务费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一节,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实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欠费给其造成额外重大损失的证据,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宗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9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卞志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