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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行审44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刘治容���屋征收补偿决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刘治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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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5行审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人员。被执行人刘治容,女,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治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26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鑫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刘治容未到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审查查明,2015年5月26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5]2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江北区房屋(以上门牌含附号)实施征收。同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5]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刘治容系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50.15平方米。2015年6月3日,重庆天值土地房地产估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报告书》,确定刘治容所有的上述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7350元。2015年6月13日,刘治容领取该报告。2015年9月18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刘治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0月14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刘治容进行协商谈话,刘治容要求安置两套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左右,不补差价,另要求补偿17平方米左右的违章建筑。2015年12月9日,江北区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11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刘治容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实施征收。

二、按照《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二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73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共计368602.5元,其他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卓润•新丽居X栋X-X号(三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91.69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51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并按规定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其它有关费用按征收相关政策规定处理。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90日,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

三、被征收人刘治容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2月10日,江北区政府向刘治容送达《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示。刘治容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6月14日,江北区政府向刘治容送达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刘治容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刘治容仍未履行,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5]第115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江朝丽

审 判 员  王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杨柳幸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