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623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企业住所地晋江。
负责人:陈晖,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良泉,该分行职员。
被告:潘旭东,男,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戴珍珍,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与被告潘旭东、戴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以欲与两被告庭外另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潘旭东、戴珍珍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文晋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钟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