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420号原告泉州嘉信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西庄路71号(第十五中学旁)。法定代表人蔡江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悌霖、王清娥,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泉州隆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丽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嘉信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隆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嘉信彩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隆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嘉信彩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隆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嘉信彩印有限公司担。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艳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