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779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钱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金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金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梦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孙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