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8096号原告齐某,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曾某,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刘某,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鄂尔多斯饭店北侧。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强强诉被告曾某、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苏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