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5民初1097号

韦成学与李恒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韦成学,李恒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097号原告韦成学。被告李恒成。

原告韦成学诉被告李恒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韦成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成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成学负担。

审判员  李昌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