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097号原告韦成学。被告李恒成。
原告韦成学诉被告李恒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韦成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成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成学负担。
审判员 李昌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玉 来源:
韦成学与李恒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097号原告韦成学。被告李恒成。
原告韦成学诉被告李恒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韦成学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韦成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成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成学负担。
审判员 李昌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