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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5532号

陈庆祥与林金威、叶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庆祥,林金威,叶淑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532号

原告:陈庆祥,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林金威,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叶淑敏,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陈庆祥诉被告林金威、叶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潘远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锦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