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5532号
原告:陈庆祥,男,汉族,198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林金威,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叶淑敏,女,汉族,1987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陈庆祥诉被告林金威、叶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潘远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锦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