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执599号

朱连明与蔡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连明,蔡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朱连明。被执行人蔡成。申请执行人朱连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连东民初字第03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33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 江执行员 阚吉普执行员 王信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秦晓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