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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刑初216号

郭新军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王建、崔洪亮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军,王建,崔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21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新军,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王建,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被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洪亮,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新军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王建、崔洪亮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家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间,三名被告人经预谋后先后二次劫取路边收药人员药品,且被告人郭新军在逃跑过程中驾车冲撞路边多辆车辆及行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郭新军驾驶租用的现代牌瑞纳轿车,来到本市河北区小王庄天泰路与津浦北路交口附近,被告人王建、崔洪亮下车到路边抢拽被害人宋××装有收购药品的包,遭到被害人宋××反抗后,将被害人宋××抓住包的手强行掰开,被告人王建、崔洪亮劫取药品后乘坐被告人郭新军驾驶的汽车逃跑。后被告人郭新军将上述药品变卖,所得赃款俵分。2015年10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经预谋后,由被告人郭新军驾驶租用的大众牌迈腾轿车,带被告人王建、崔洪亮来到本市河北区淮安西道泗阳里附近,后被告人王建、崔洪亮下车到路边抢拽被害人陈××装有收购药品的包,遭到被害人陈××反抗后,被告人崔洪亮将被害人陈××推倒,被告人王建、崔洪亮劫取药品后乘坐郭新军驾驶的汽车逃跑。被告人郭新军驾车沿本市河北区泰州路向建昌道方向逃跑过程中,在途经花鸟市场人流、车流密集区域时,连续冲撞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袁××、骑自行车的被害人赵一×以及停在路边或者等候红绿灯的牌照号为津E×××××的吉利汽车、牌照号为津F×××××的丰田汽车、临时牌照号为津H×××××的路虎汽车、牌照号为津N×××××的福克斯汽车、牌照号为津K×××××的夏利汽车、牌照号为津L×××××的夏利汽车、牌照号为津D×××××的捷达汽车、牌照号为津APA06**的679路公交车等八辆机动车。期间,被告人王建、崔洪亮下车持镐把威胁周围群众,后三被告人逃离现场。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一×左髋、左下肢软组织挫伤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临时牌照号为津H×××××戴××的路虎汽车损失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859元,被撞牌照号为津E×××××安××的吉利汽车损失为3324元。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日在河北省黄骅市东明汽车租赁公司内将被告人郭新军抓获归案,在天津市西青区一无名网吧内将被告人崔洪亮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崔洪亮协助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河西区天塔湖边将被告人王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宋××、赵一×、安××、吴××、谢××、戴××、何××、赵二×、赵三×、臧××陈述,证人孟××、李××、张××、郭××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勘查照片,公安机关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书,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天津市河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被害人修理汽车的收据及发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及人身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新军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犯抢劫罪,被告人郭新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成立,应定罪科刑。被告人郭新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的作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洪亮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新军、王建、崔洪亮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新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王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崔洪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新军退赔被撞临时牌照号为津HY58**戴立玮的路虎汽车损失12859元;退赔被撞牌照号为津E287**安勇的吉利汽车损失为3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柱

审 判 员  胡桂琴

人民陪审员  袁乃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 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