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孙继承,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为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北物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