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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2051号

陈某甲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甲,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2051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82年7月7日生。被告温某,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生。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被告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三个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共有财产2万归被告,其他1.5万归原告。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温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若离婚,三个孩子我要一个。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丙。××××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两人经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三个孩子抚养权判给原告,共有财产2万归被告,其他1.5万归原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原告陈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温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章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