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83行初56号起诉人丁玉侦,女,194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本院收到丁玉侦的起诉状,其诉称,其丈夫赵庆尧于2015年12月11日去世,他生前于2000年4月从原工作单位寿光市海水养殖场退休,属于国家正式事业身份退休人员,生前每月都领取退休金。寿光市海水养殖场于2003年8月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企业,然后于2003年12月又进行企业破产清算后,就不复存在了。海水养殖场原退休人员的档案托管到寿光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属于寿光市人社局的下属单位)。赵庆尧去世后,原告到寿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属于寿光市人社局的下属单位)去申领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补助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人员告知:赵庆尧属于事业身份退休人员,其死亡后的抚恤金等社保待遇应由“单位”来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因赵庆尧生前所在单位寿光市海水养殖场早已不存在了,故没有“单位”帮原告申报,所以原告申领上述社保待遇的请求一直无法办理。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对于原告申领其丈夫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补助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请求予以办理并依据现行标准支付。
本院认为,根据人社部及省人事厅和财政厅的规定,起诉人主张的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应由死者原单位解决,寿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具有支付该死亡待遇的职责,企事业单位发放抚恤金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丁玉侦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俊香
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
人民陪审员 董祥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春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