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1590号原告成大佳,男,1986年8月2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被告李杉杉,男,1986年7月13日生,住江苏省响水县。
原告成大佳诉被告李杉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大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大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大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成大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轶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