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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申173号

余少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治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少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治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申17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余少霞,住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邓雪蓉,广东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

负责人:郭振雄。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林治魁,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再审申请人余少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林治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余少霞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主张44239.33元医疗费中的40000元虽然已由深圳麒麟山庄垫付,但该款项实际是深圳麒麟山庄借给申请人的。申请人持有医疗费票据的原件,证明深圳麒麟山庄同意申请人主张该笔费用,申请人获得赔偿后需要返还此笔款项,故不应从申请人应得的赔偿款中扣除该笔款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涉案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余少霞的工作单位深圳麒麟山庄为其支付了40000元医药费。鉴于截止本案诉讼期间,余少霞并未向深圳麒麟山庄偿还上述医药费,为避免重复赔偿情况的出现,一审判决将上述40000元款项从余少霞应得的赔偿款中扣除,处理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余少霞称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需要向深圳麒麟山庄返还此笔款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以此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余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余少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涂超群

审 判 员  黄爱斌

代理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