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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849-1号

金昌锦旗丰租赁有限公司诉郭顺元、周殿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昌锦旗丰租赁有限公司,郭顺元,周殿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849-1号

原告:金昌锦旗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

法定代表人:胡鹤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顺元,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荣,永昌县水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殿瑞,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锦旗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顺元、周殿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周殿瑞与案件无关联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殿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昌锦旗丰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殿瑞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昌锦旗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殿瑞的起诉。

审 判 长  袁广奎

代理

审判员  张建忠

人民陪审员  朱安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