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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执1139-2号

吴福东与冯文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福东,冯文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139-2号

申请执行人:吴福东。

被执行人:冯文选。申请执行人吴福东与被执行人冯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皖1702执11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文选应得的拆迁补偿款10101元,现因被执行人冯文选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文选应得的拆迁补偿款10101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