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02执1139-2号
申请执行人:吴福东。
被执行人:冯文选。申请执行人吴福东与被执行人冯文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皖1702执113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冯文选应得的拆迁补偿款10101元,现因被执行人冯文选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文选应得的拆迁补偿款10101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明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汪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