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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5629号

王爱国与宋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爱国,宋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5629号

原告:王爱国。

委托代理人:杨月生,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年平。

原告王爱国与被告宋年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王爱国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计1190元,由原告王爱国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立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卢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