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民申3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任忠琴,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广庆,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松,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任忠琴因与被申请人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6)新2801民初18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9日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再审人任忠琴及委托代理人胡广庆、被申请人刘松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任忠琴申请再审称:迫于被申请人的压力,违心地同意了调解。并不欠被申请人30余万元,从被申请人处拿到的借款是10万元,已经归还6万元。被申请人没有打款凭证等证据证明给再审申请人借30余万元。所以,调解书的内容违反法律。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任忠琴申请再审称“迫于被申请人的压力,违心地同意了调解。并不欠被申请人30余万元,从被申请人处拿到的借款是10万元,已经归还6万元。被申请人没有打款凭证等证据证明给再审申请人借30余万元”的再审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任忠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邱 红 卫
审判员 邓 晓 辉
审判员 阿勒腾格日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永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