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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06号

李育良与季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育良,季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06号

原告:李育良,

被告:季绪亮,本案在审理原告李育良诉被告季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育良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育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