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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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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64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自行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