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64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自行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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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64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秦某某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自行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书印
审判员 胡岩松
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六��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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