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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行审35号

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吉林省天焱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天焱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422行审35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迟延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焱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经理。2016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天焱物质能源有限公司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基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再次向本院递交申请书,因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纳了所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天焱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审 判 长  钱秀珍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吕 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大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