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838号申请执行人朱华,居民。被执行人胥辉,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华与被执行人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秦民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兆华
代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孙红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董丞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