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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执698号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光辉,贾洪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风山。

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贾洪泉,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光辉、贾洪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光辉、贾洪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洪泉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