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盐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李风山。
被执行人:张光辉,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
被执行人:贾洪泉,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盐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光辉、贾洪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光辉、贾洪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洪泉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君默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