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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436号

闫涛机诉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谢延辉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阎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谢延辉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2**民初436号原告阎涛,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长兴村**组,身份证号:23020819891011063委托代理人范影,女,职业: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枫,职务: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黄金花园30-3华安保险。被告谢延辉,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长兴村**组。

原告阎涛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中心支公司、谢延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调解。

原告阎涛诉称,2015年12月22日8是30分许,被告谢延辉驾驶车牌号为黑BN39**的重型货车,沿齐甘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齐甘铺路哈什哈村弯道处时,操作不当车辆侧滑驶入道东侧路基下的沟里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原告(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正在齐齐哈尔市医院治疗医药费共计26763.62元。事故车辆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即座位险,每座保险额为100000元。其对原告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额限部分,被告谢艳延辉负有赔偿责任。原告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为了维护我的合法利益,我到法庭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阎涛住院医疗费26763.62元,伤残赔偿金按9级伤残计算(实际伤残8级)44380元。误工费17046元、护理费12043.92元、伙食补助费2800元、交通费84元、病案复印费26元、被抚养人员生活费8613元、营养费6100元,共计120369.64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伊春支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95000元(原告其余损失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关玉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鹤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