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王光职,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被执行人钱红先,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光职与钱红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由毕思文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我院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6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高千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