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3财保56号
申请人:林珠棋,男,1970年4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史果乐、黄晓华,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泓泰家具市场北方泓泰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通,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林珠棋因与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8日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账户74×××01、28×××36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2446807元,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大道××路××侧泓泰××岛会所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大道××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康国用(20**)第××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6年8月8日,赣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珠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康支行账户74×××01、28×××36中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244680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大道××路××侧泓泰××岛会所一套(房权证号:康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赣州市南康区泓泰清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大道××侧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康国用(20**)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钦莲
审 判 员 蒙在文
代理
审判员 余辉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赵丽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