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吴鹏,农民。
被执行人:陆云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鹏与被执行人陆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梅钰田
审 判 员 洪国斌助理
审判员 李逸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