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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95号

吴鹏与陆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鹏,陆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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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吴鹏,农民。

被执行人:陆云清,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鹏与被执行人陆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旌民一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 判 长  梅钰田

审 判 员  洪国斌助理

审判员  李逸凡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丁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