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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行初76号

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民委员会与上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民委员会,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豫17行初76号原告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定,主任。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涛峰,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卫明,县长。委托代理人翟高启,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路陈村委)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次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6日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路陈村委的法定代表人陈国定及其委托代理人黑连河,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高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路陈村委诉称,上蔡县东洪乡大路陈大队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分家为大路陈和桃台两个大队。涉诉的原林场面积约为22亩的三角地,分队时分给了大路陈村委,后来桃台村的部分村民抢占了该三角地。因该块土地长期存在纠纷,致使荒芜至今。原告多次找县政府请求处理,县政府始终没有对三角地作出确权。2015年11月30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申请对三角地予以确权。被告受理后,在法定时间内仍未确权,严重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周上公路南,桃台村西南,原林场三角地(面积22亩)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权。原告大路陈村委提供一份上蔡县国土资源局的“通知”,证明被告受理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间作出裁决的事实。

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辩称,政府受理原告土地确权申请后,即进行调查取证。但因该宗地距今年代久远,取证困难,经领导审批,进行了延期。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1.立案呈批表;2.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3.对申请双方的受理通知及送达回证;4.材料处理笺;5.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上国土(2015)274号请示文件;6.延期申请。以上证据1-5证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收到原告的确权申请后,即向当事人送达了受理通知,并有政府领导签批的办理意见,程序合法。证据6证明本案予以延期确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告大路陈村委认为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6是虚假的,是后来制作的。原告多次要求及时出确权结果,政府均未提及延期的事,且原告亦未收到过延期通知。原告对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其他证据无异议。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对原告大路陈村委提交的证据“通知”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1-5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证据6虽然原告对文本制作时间提出了异议,但没有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证据6予以采信。

原告大路陈村委的证据与被告的证据3相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上蔡县东洪镇大路陈村周上公路南侧,原东洪乡窑厂东北部。原告大路陈村委因涉案土地的权属与案外人上蔡县东洪镇桃台村委发生纠纷,多次以走访的形式到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上蔡县土地管理局要求确权处理。2015年11月,原告大路陈村委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提出对涉诉土地的确权申请。2015年11月30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作出受理通知,并向双方当事人予以送达。2016年5月20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信访办提出延期申请,李朝伟大队长批准同意。但延期事宜未告知或送达给原告。2016年6月20日,原告大路陈村委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定职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负有本案涉诉土地所有权裁决的法定职权。参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原告大路陈村委对涉诉土地的确权申请后,应当在受理案件后6个月内作出处理意见。现在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在案件受理后6个月内作出处理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本案经批准延长。但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没有提出延长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的手续,且亦未将延期事宜送达或告知原告大路陈村委,属于拖延履行法定职务。故可认定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责令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在60日内依法对原告大路陈村委的申请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永奇

审判员  于发安

审判员  程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雯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