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民初3086号

刘用生与佛山市高特布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用生,佛山市高特布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茂林,唐春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3086号

原告:刘用生,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高特布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工业区大塘园开元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9615245-4。

法定代表人:李茂林,总经理。

被告:李茂林,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唐春生,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用生诉被告佛山市高特布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茂林、唐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诉讼请求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佛山市高特布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李茂林、唐春生的银行存款或收入253164.3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麦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