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691号
原告:叶安定,女,1939年3月4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原告:熊国法,男,1957年3月13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原告:熊桂兰,女,1965年4月12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原告:熊桂萍,女,1967年9月19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熊国才,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
被告:凌凤英,女,1962年8月11日出生,住本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安定、熊国法、熊桂兰、熊桂萍、与被告熊国才、凌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两被告价值22万元财产予以保全,并由铜陵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熊国才、凌凤英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包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