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82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至仁同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贵元。被执行人王涛。甘肃至仁同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5)白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涛的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涛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玉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何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