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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423号

李玲申请白永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玲,白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423号申请人李玲,女,3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申请人白永生,男,3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李玲申请白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7月7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15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宏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楠 来源:百度搜索“”